从“没有×××就没有×××”说起
从文题来看,似乎有点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无味问题。不错,确实有点像。但有时不讨论它似乎也还不行。没有父母就没有子女,没有树根就不会有枝干,没有工厂就不会有产品……这些似乎显而易见,可深究起来往往挺麻烦。
新中国建国60周年大庆刚过。不绝于耳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旋律还萦绕耳畔——这是解放初期发自人们肺腑的声音。歌名原来叫“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毛泽东听到后认为歌名表达不严密,他在“中国”前加上了一个“新”字,这是非常精准得当的、严密到无懈可击,确为点睛之笔——没有中国共产党哪来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呢?而华夏中国却已存在数千年了。
当今,新中国成立已经一个花甲子了,站在历史宏观的角度,当然仍可说“新中国”;但如以一个人的生命历程来说,已经无法说“新”了。60周岁已是工作人员退休的法定年龄。以一个并非完全可称为“新”的中国来说,以一个早已过了孩童期的“新中国”来说,有些问题似乎应该重新考虑一下。
一、爱党、爱国、爱民——孰先孰后?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话一点不错。
但是我们如果说:“没有中国、没有中国人民就没有中国共产党”——这错不错呢?窃以为也是不错的。
中国共产党诞生于中国,诞生于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这片土地上;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来自人民中那些首先觉悟了革命者。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在中华民族这棵大树上生长出一根生机勃勃的新枝——中国共产党,而它又不断给中华民族这棵大树通过光合作用——汇聚人民的创造——为其输送养料——在新中国已经走过了60年的今天,在当年以武装斗争为主的革命党早已成为以带领人民建设中国为主的执政党的今天,我们是否应当有这样的思维呢?
如果说“没有中国、没有中国人民就没有中国共产党”是可以成立的命题,那么,我们在和平建设时期,在对人民及其下一代 进行的有关“热爱”的教育内容中,是否应当始终将“党”置于“国、民”之上(爱党、爱国、爱人民),而使一首歌里唱着的“老百姓是地,老百姓是天”中的“百姓——人民”位居末位?而且还形成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党国利益”“党国大业”这样不必要的有负面效果的蒙太奇叠映概念,这样好吗?有这个必要吗?如果颠倒过来——爱祖国、爱人民、爱共产党——这倒是比较符合实际和逻辑的(由本到末)——尤其在今天。是不是这样呢?其实,爱祖国和爱人民其内涵应当是没有太多区别的,即“爱人民”,“老百姓是地,老百姓是天”嘛——没有人、没有人民哪来的“国”? 哪来的党?共产党之所以能推翻蒋家王朝,人民的广泛支持正是制胜的重要因素,此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古训确实不错。何况,共产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
二、 讨论这个问题有什么必要呢?
也许有人会说,讨论这样的问题有必要吗?这不是玩文字游戏?窃以为本文并非纯粹为抠字眼。一种口号、一种说法代表着一种理念,决定着一种思维,影响着由此而来的一系列实际行为——尤其对于执政党而言。
一个人民民主的主权国家,它应当是一个统一体,所有人都在一部《宪法》的规范下活动,所有的政党、组织的纪律、章程也不可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就谈不上人民民主,谈不上依法治国,就不能算是一个法治国家。这大约是可以成立的判断吧?
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鲜见由公安局、检察院首先执行,绝大多数为党的纪检委、反贪局首先对涉嫌腐败的官员实行党纪中的所谓“双规”——越是高官越是如此,如陈良宇、成克杰等等等等。认为需要法律制裁的才移送司法部门。窃以为这是不正常的——诚然,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查处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完全应当,而且应加大力度,问题是为何总是自己先查处自己而不是国家的司法部门呢?正常的状态应当是党的纪检部门和国家司法部门谁先发现谁先查处,互相通报,互相“移送”(如够不上刑法处置的就移送党的纪检部门按党纪查处)。作为国家机器的公检法有义务依法监管所有公民(包括官、民)的行为。
《成都商报》记者在采访香港廉政公署陈志新处长时这样发问:内地的职务犯罪由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涉及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则交给公安局经济侦查部门主办。不同的是,香港廉署同时面对公营和私营机构的贪贿犯罪执法,为什么?”(点击这里查看引文)。——是啊,为何要有如此分工呢?一个社会的标准应该是单一的,不论公企还是私企都应该反腐倡廉,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官员廉洁度排名居世界第12位(大陆地区为76位),他们的经验是值得研究和借鉴的。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处长陈志新就曾说:这在上世纪70年代末的香港有一个公开的讨论,商人认为,回扣是商业行为,廉署管好公务员就行了。但我们认为,香港是一个统一的社会,对待廉洁不应有双重标准。你不能说,有廉洁的公务员,却有习惯于贿赂的商人,这两者相遇,会发生什么事呢?社会的标准应该是单一的,每个单位、每个人都应该廉洁。——窃以为这一看法是站得住脚的,试想:如陈良宇、黄松有之类,如果党的纪检委没有发现、没有介入,在目前状况下,公检法能奈他何?
上述在惩治腐败方面的现象是否也是执政党“内外有别”、党纪先于国法的概念或潜意识所致?——如果说,上面的现象还不能充分说明问题,那么下面的说法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据“搜狐新闻”2008年10月30日题为《最高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报道:“‘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在基层取得成效的一个缩影。”——在大力提倡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笔者实在搞不懂:我国在许多重要文件乃至《宪法》中为何在语言表达上如此不讲“科学”?为何总要犯常识性的错误?有人撰文说这“三个至上”好,因为都重要,一个都不能少。笔者却真的不敢苟同。
“至上”者,最高位置也,此其一。并列词语不能使用交叉概念,好比“老师和中学老师都不能体罚学生”,这是小学六年级的改病句考题,问题就出在交叉概念用“和”字并列了,此其二。以上“三个至上”无疑是内涵部分交叉的概念(如“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其内涵是大体交叉的,因为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但他们又不是全同概念,那么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究竟哪一个标准“至上”呢?这不是人为搅乱思想吗?其实,笔者认为:“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已经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党的要求,作为法院,只要“一个至上”即可,那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这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针,何苦总要“事必凑三”而犯语言思维方面极不科学的低级错误?这与“科学发展观”的要义相符吗?这是不是“党在国之上、民之上”的潜意识使然呢?
说句题外话。其实,我国《宪法》在涉及所谓“指导思想”的表述中,也同样有交叉概念并列而使人满头雾水之处,如:“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样不严密的表述其漏洞是很多的,既容易让某些人钻空子各取所需,也使人满头雾水不得要领无所适从——因为上述概念是既有交叉也有抵触的。这不能不使人联想到文革中诸如“×××是我们心中最红最红的红太阳”之类的语法笑话。
在思考和处理问题时,正确理解祖国利益、人民利益、党的利益的内涵并摆正它们的位置,不要混乱到无所适从,导致行为出现偏差和不必要的混乱,这就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吧。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非人治、党治国家
中共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此后十六大又再次确认。党的十七大继续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执政党在新时期治国理念上的重大进步,使人欣慰,使人鼓舞。人权入宪,又使人民看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爱民亲民的理念逐步凸显。然而,类似本文中所说到的在反腐败中的党治为先法治在后以及“三个至上”的说法,似乎又将法治摆到了第二位。
如果执政党坚信并坚持是为民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应当相信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无须处处把“党的事业”凌驾于人民利益之前,人为制造概念上的矛盾和混乱,似乎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不是一回事,这佯做得到的反而是负面效果。而应当如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对少先队“队礼”的解释一样:“五指并拢高举头上,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里可没有说“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一个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党,人民一定会拥护它永远执政,中国共产党武装斗争的28年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党的领导地位已经“入宪”实现了党的领导法制化的前提下,就更无须从语言上动辄将“党的事业”或“利益”处处置于人民利益和法律之上,人为造成思维的混乱。因为那样,总使人感觉到党的事业似乎和人民利益不是一回事,而且党的事业总是在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之前、之上,即党在国之上。其实永远不变的是“党在国之中”,中国共产党永远在人民之中,而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正是“为人民服务”。
如果真正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请将党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放到“至上”的地位,因为那其中已经包含了人民的意志、人民的利益,同样包含了党的意志和利益。坚持党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恰恰是使党的领导法制化的最有效途径,是防止人治、党治的最佳途径,而与削弱党的领导无关。因此,在处理具体工作时让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处于“至上”地位足矣。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才有可能实现。□
2009年10月
视频不长,细嚼起来,颇有意味——“口号见证历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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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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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困惑:爱国主义之解读